第六條
擬任警察官前,應就其個人操守、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身家調查;其身家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