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以忠誠、廉潔及工作成績為考核重點。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及免官。
前項獎懲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商請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