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前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前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