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警察官初任、晉階、升等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審定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機關審定後,任官,或由省(市)政府核轉銓敘機關審定後,報內政部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