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低一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階人員調任。但部屬不得高於直屬長官之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