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但得先於警佐一階任官。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但得先以警佐四階任官。
三、特種考試丁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
前項警察人員任官資格考試,考試機關於警官學校、警察學校每屆畢業學生畢業考試後,應即籌備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