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警察人員之升等,須經升等考試及格。
經審查合格實授警正一階滿三年,連續三年考績,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警官學校兩年以上學制畢業者。
警察人員取得升等任官資格者,須經內政部甄審合格後,始得升等任官。
經審查合格實授警正一階滿三年,連續三年考績,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警官學校兩年以上學制畢業者。
警察人員取得升等任官資格者,須經內政部甄審合格後,始得升等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