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欄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欄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