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五、上級機關之補助。
六、其他經中央或省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省或直轄市政府依據養護及實際需要訂定,報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核定。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五、上級機關之補助。
六、其他經中央或省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省或直轄市政府依據養護及實際需要訂定,報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