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者,不在此限;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