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在都市計劃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本法所頒布之命令時,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