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都市計劃所需之事業經費,應以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充之;其上級政府得視其徵收數額之比例酌予補助。
中央或省政府對於依本法實施舊市區改造之地方,應從寬補助其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