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新市區建築地段,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實施區段徵收或辦理土地重劃,並配合興修公共設施,興修公共設施之費用應徵收工程受益費。
重劃地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所需土地,由該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其餘土地於重劃後,依各宗土地原定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所有權人。
前項土地重劃及分配,應由當地市縣(局)地政主管機關通知原所有權人限期登記,逾期得逕為辦理土地登記,通知土地權利人換領土地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