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劃應與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改造計劃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劃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改造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