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舊市區之改造計劃,得對位於改造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其建築物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遷移費及建築物之補償,由當地市縣(局)政府估定之。
前項改造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如願依照政府改造計劃及規定期限自行改建者,得免予徵收其土地及建築物。
前項改造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如願依照政府改造計劃及規定期限自行改建者,得免予徵收其土地及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