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地方財力,分期分區擬定細部計劃及事業計劃。細部計劃應與地籍圖合併套繪,並編具說明書。
前項細部計劃亦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呈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