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如須變更時,應檢同變更計劃圖及說明書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由上級政府代為變更之都市計劃,仍依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