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都市計劃擬定後,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市計劃及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鎮(縣轄市)計劃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鎮(縣轄市)計劃及鄉街計劃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三、特定區計劃及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區域計劃,視其情形分別由內政部或省政府核定,轉報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案。
四、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跨越兩個省、市、縣(局)以上之區域計劃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五、第十條第二款跨越兩個鄉、鎮(縣轄市)以上之區域計劃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內政部對都市計劃之核定或備案應會同關係機關為之。
一、市計劃及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鎮(縣轄市)計劃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鎮(縣轄市)計劃及鄉街計劃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三、特定區計劃及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區域計劃,視其情形分別由內政部或省政府核定,轉報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案。
四、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跨越兩個省、市、縣(局)以上之區域計劃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五、第十條第二款跨越兩個鄉、鎮(縣轄市)以上之區域計劃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內政部對都市計劃之核定或備案應會同關係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