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都市計劃擬定呈報後,應由當地市縣(局)政府將主要計劃圖及說明書於各該市縣(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公開展覽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作為核定各該都市計劃之參考。
由省政府或縣(局)政府代為擬定之市(鎮)(縣轄市)計劃或鄉街計劃,應先徵求當地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並應於擬定後公開展覽之。
由省政府或縣(局)政府代為擬定之市(鎮)(縣轄市)計劃或鄉街計劃,應先徵求當地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並應於擬定後公開展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