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都市計劃應擬訂主要計劃,表明左列事項,並應繪製主要計劃圖及編具說明書: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計劃之地區範圍。
三、人口計劃。
四、住宅、商業、工業等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五、主要道路及排水系統。
六、公共設施保留地。
七、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八、實施進度及經費。
九、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應儘量以圖表表明之;其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詳細規劃,應另訂細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