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內政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商有關機關,審酌各直轄市、縣(市)實際需要,依照第二條之規定,統籌規劃訂定該年度各種方式之國民住宅數量、建築融資數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編列概算數額及各金融機構配合提供之資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