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之三
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者,受政府輔助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經核准者,得另行購置符合規定之住宅,並以不高於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
一、因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拆除其住宅。
二、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
三、經鑑定其住宅有安全之虞者。
一、因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拆除其住宅。
二、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
三、經鑑定其住宅有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