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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四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國民住宅條例
第四章 獎勵投資興建
第三十四條
民間自備土地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其用地內如有公有畸零地,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者,得洽請公地管理機關議價讓售,供其整體規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