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凡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集中興建國民住宅五十戶以上,其計畫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獎勵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地價、造價、售價及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