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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國民住宅條例
第三章 貸款人民自建
第二十七條
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