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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八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國民住宅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第十六條規定之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貸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建築融資及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其貸款之利率、撥款期數、償還年限及違約金之收取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