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