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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國民住宅條例
第四章之一 輔助人民自購
第四十條
政府機關依本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