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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三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國民住宅條例
第四章 獎勵投資興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其興建國民住宅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該部分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