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興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