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不得改建、增建。其因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施,致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回復原狀或改善;逾期不為者,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國民住宅承購人,拒繳前項代執行費用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收回住宅及基地之價格計算,準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