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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二章 政府直接興建
第九條
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其為出租者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前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之規定,於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優先承購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