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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公有土地適於興建國民住宅者,應優先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其地價依公告現值為準,無公告現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