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建築師得單獨開業,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兩個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以其登記開業之省(市),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如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設立分事務所。但省與直轄市毗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