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充任建築師者,其人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者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建築師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者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建築師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