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在縣(市)(局)應報請省政府核定;在直轄市,應報請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