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毀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其修復責任及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前項損壞部分,如係由各該主管機關收費代為負責修復者,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