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得照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將該範圍內之土地一併徵收後辦理標售。
前項土地之徵收,按市價補償,標售時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