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中央政府之公有建築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依該起造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定為之。如起造機關為中央各部會以上之機關或省(市)政府,由各該機關自行決定。但應將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數額,送內政部備案。
前項一定金額,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