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中央政府之公有建築物,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數額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暨縣(市)(局)政府以下之公有建築物,由省(市)政府審查核定,並應彙報內政部備案。但縣(市)(局)政府以下之公有建築物,毋庸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