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地形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材料及用途。
五、各載重部份之計算。
六、新舊溝渠與陰井之地位大小及出水方向。
七、因建築之特殊情形,有應添具說明或圖樣者,其說明或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