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建築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住址職業,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建築物之使用性質。
三、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姓名住址及所領證書號數。
五、承造廠商。
六、建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