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中央或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公有建築,造價逾三萬元者,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劃工程圖及說明書,樣連同造價預算,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縣市以下之公有建築,由建設廳審查核定,但應彙報內政部備案。
前項所稱公有建築,謂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