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建築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職業、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三、設計建築師。
四、承造人。
五、建築期間。
六、建築物之使用性質。
一、起造人之姓名、職業、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三、設計建築師。
四、承造人。
五、建築期間。
六、建築物之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