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因土地重劃致妨害承租地之原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減額。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致增加其利用之價值者,出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增額。
對於前項之請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而免其義務。
因土地重劃致妨害承租地之原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減額。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致增加其利用之價值者,出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增額。
對於前項之請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而免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