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為預告登記。
一、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
預告登記於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
經預告登記後,土地權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所為之處分,有妨礙第一項之請求權者無效。
一、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
預告登記於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
經預告登記後,土地權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所為之處分,有妨礙第一項之請求權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