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徵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百部份,徵收百分之四十。
三、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三百以下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二百部份,征收百分之六十。
四、土地增值實數額超過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徵收外,就其超過部份徵收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