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聲敘滅失原因,並取具四鄰或店舖保證書,保證其為原權利人,經地政機關公告一個月後,得補給之。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聲敘滅失原因,並取具四鄰或店舖保證書,保證其為原權利人,經地政機關公告一個月後,得補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