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承佃耕作之土地,合於左列情形之一時,如承佃人繼續耕作滿八年以上,得請求該管縣、市政府代為照價收買之:
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不在地主。
二、土地所有權人非自耕農。但老弱、孤寡、殘廢及教育慈善公益團體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免予照價收買。
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不在地主。
二、土地所有權人非自耕農。但老弱、孤寡、殘廢及教育慈善公益團體藉土地維持生活者,免予照價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