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依左列順序徵收之,其地價得以土地債券給付:
一、私有荒地。
二、不在地主之土地。
三、出佃之土地,其面積超過依第二十八條所限定最高額之部分。